根据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梁彩莲、胡文定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沿江路南二座1号第四层402号建设雨棚的行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52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52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公告送达。
当事人梁彩莲、胡文定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11612)领取《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52号)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26日
附件:《限期拆除决定书》和《通知书》(暂缓登记)送达名单
序号 | 当事人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及处理决定 | 公告送达文书编号 |
1 | 梁彩莲、胡文定 | 当事人于2023年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沿江路南二座1号第四层402号建设雨棚,涉案雨棚长约3.2米,宽约1.3米,建筑面积约4.16平方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的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区城执拆决〔2024〕52号) |
根据《清远市违法建设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局已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房屋暂缓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通知书》(暂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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